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4月18日上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同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
同时,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撰文解读办法。文章指出,截至2014年底,我国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但仍存在四大问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办法》要求,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应以集中供热为基础,以热电联产规划为必要条件,以优先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为前提,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热电联产规划应与电力、供热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划建设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其设计热负荷也可以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为基础。
《办法》要求,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规划新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在电力空间、供热负荷、采暖期热电比和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等方面的约束条件。对于系统调峰困难地区,严格控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此外,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以提高机组和系统的调峰能力。
《办法》表示,要加快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
对于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热力资源,《办法》指出:一是优先对现有热电机组实施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如实施低真空供热改造、增设热泵等,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二是应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现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以实现兼顾供热;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办法》还大力鼓励背压热电机组:一是采用两部制电价给予适当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可对背压机组采用容量电价加电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模式;二是给予与其他热源同等的补贴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应参照当地供热燃煤锅炉房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三是实行发电优先上网、电量优先收购;四是背压热电机组装机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其装机容量不占用火电装机总量控制指标;五是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背压热电机组,实现产业升级、供热接续和就业稳定;六是探索背压热电企业参与售电侧改革,鼓励背压热电企业组建售电公司,对其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开展售电、售热综合性业务。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办法》中明确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要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对于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加强热电联产各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能,以确保热电机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最后,针对目前热电联产机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中提出了替代关停的定期检查核验,电价和热价支持政策的定期核查,燃煤锅炉运行、改造和淘汰的管理,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以热定电”优先调度的监督等具体监管措施。